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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电梯安全保护装置许可证-2-

代办电梯安全保护装置许可证 (2)

代办电梯安全保护装置许可证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9号锦华大厦1802室。我们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本公司可代办电梯安全保护装置许可证,先来跟我们了解一下吧。

电梯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 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详见附件A。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依据《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组成鉴定评审组,并且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配备质量保证、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气(电器) 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至3天。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其他过程检验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现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时,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天。

  鉴定评审机构按照申请单位提出的拟鉴定评审时间,协商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4),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九条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具体的工作程序详见附件B。

  第十条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检验试验装置检定校准明细表、台帐和检定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三)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规模及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评审小组开展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检查、座谈和交流、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设备)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编号、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抽查项目、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管理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