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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许可证-2-

锅炉安装许可证 (2)

锅炉安装许可证

锅炉安装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

锅炉

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 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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